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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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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土地符合課徵田賦, 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未完竣地區、依法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地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為農業用地以外之其他用地,且於75年6月29日前已核准徵收田賦及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供作農業使用者,如實際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使用的土地,請土地所有權人把握時效在113年5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利農業主管機關通報該處核課田賦(目前免徵),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提醒民眾,原經核准課徵田賦之上開各類土地,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贈與、繼承、信託等),雖實際使用情形未變更,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課徵田賦。倘民眾對於上項申請規定仍有不明瞭或疑問,請向各區公所農業單位查詢;其他地價稅疑問,請洽詢稅捐處服務電話 (02)89528625。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宋瑟婷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許哲維  電話:02-89528200轉130

 

  • 發布日期:113-04-15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
  • 更新日期:113-04-15
  • 點閱次數: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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