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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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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美國對等關稅影響

一、法令依據

(一)「稅捐稽徵法」第26條

(二)財政部「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

二、申請對象

在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之企業或個人。

三、適用稅目

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

四、檢附文件

可以證明受對等關稅政策衝擊造成影響之證明文件,例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關稅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之證明文件。

五、是否加計利息

經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免計利息。

六、延(分)期期數

(一)延期或分期繳納得擇一選擇,申請延期最長1年;或分期最多36個月(期)。

(二)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房屋稅、地價稅免徵限額為300元以下)

七、書表及範例

    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wordpdfodt)

    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範例)

八、線上申辦 (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發布日期:114-04-18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 更新日期:114-04-22
  • 點閱次數: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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