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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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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表單下載

序號類別標題檔案下載
1 書證表單表一-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
2 書證表單表一-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英文)
3 書證表單表一-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印尼文)
4 書證表單表一-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泰文)
5 書證表單表一-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越南文)
6 書證表單表二-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結合書表
7 書證表單表三-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
8 書證表單表四-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9 書證表單表五-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10 書證表單表六-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
11 書證表單表七-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12 審核流程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
13 審核流程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流程圖(簡易版)
14 審核流程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一、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符合下列要件:
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地上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2.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事。(若部分出租或營業,按實際使用面積核定)。
3.土地上之房屋屬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二、申辦注意事項: 
請於每年地價稅開徵 40日前(即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三、重要提醒:
請先檢視土地上之房屋是否已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三者其中之一辦竣戶籍登記,若還未遷入戶籍,請先辦妥戶籍登記,再申請。

四、相關法規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應檢附文件

紅字部分申請人免自行檢附,系統可代為查調
一、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或房屋使用情形變更與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結合書表。
二、建物勘測成果圖或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房屋)
三、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77年4月29日前己完成建築之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老舊房屋)。
四、戶口名簿影本(已於申請書填寫完整得免附)。
五、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時須檢附)。
六、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籍且無租賃關係者時須檢附)。
七、倘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達兩處以上,依規定選擇1處者,或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者,另檢附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順序申明書。
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所有土地,依規定選擇1處者,另檢附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申明書。
九、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十、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處理天數

一般案件9天,會勘案件20天

連絡電話

總       處 TEL:8952-8625
板橋分處 TEL:8952-8210
三鶯分處 TEL:8671-8237
三重分處 TEL:8971-2383
中和分處 TEL:8245-0114
瑞芳分處 TEL:2406-2808
新店分處 TEL:8914-8811
新莊分處 TEL:2277-1300 轉203
淡水分處 TEL:2621-2001 轉3118
汐止分處 TEL:8643-2288 轉155
林口分處 TEL:2600-5200 轉214

 

  • 更新日期:112-02-20
  • 點閱次數:144337
  • 發布日期:107-10-09
  • 發布單位:土地稅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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