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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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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適用)

表單下載

序號類別標題檔案下載
1 書證表單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
2 書證表單委任書
3 審核流程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流程圖(簡易版)
4 審核流程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標準作業流程圖
5 審核流程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要件: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
三、申請方式: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間屆滿前,臨櫃或郵寄至本處(總、分處)等方式提出申請。(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0 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四、注意事項:
(一)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1. 延期:1至12個月。
  2. 分期: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二)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之餘額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前次採延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前次採分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前後次延期期限或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 3年。

(三)納稅義務人對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經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免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

  1.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契稅、使用牌照稅免徵限額為300元以下。
  2. 娛樂稅免徵限額為200元以下。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期數,請參閱下表:

申請條件

應納稅捐

繳納方式 (延期、分期二擇一)

延期

分期(月/期)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未達20萬元

1-2個月

2-3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1-3個月

2-6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1-6個月

2-12期

500萬以上、未達1,000萬元

1-12個月

2-24期

1,000萬元以上

1-12個月

2-36期

經濟弱勢者

未達3萬元

1-6個月

2-12期

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

1-12個月

2-24期

20萬元以上

1-12個月

2-36期

 

應檢附文件

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

二、身分證件:個人身分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設立或變更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
(臨櫃如委託他人者,應另附委任書)。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1. 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 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稅額繳款書或轉帳通知
(未檢附者請詳填欲申請之房屋坐落/土地地號及管理代號/車牌號碼)

處理天數

6天

連絡電話

總    處 TEL:8952-8200
板橋分處 TEL:8952-8200
三鶯分處 TEL:8671-8230
三重分處 TEL:8971-2345
中和分處 TEL:8245-0100
瑞芳分處 TEL:2406-2800
新店分處 TEL:8914-8888
新莊分處 TEL:2277-1300
淡水分處 TEL:2621-2001
汐止分處 TEL:8643-2288
林口分處 TEL:2600-5200

  • 更新日期:112-12-05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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