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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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類別 | 標題 | 檔案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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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書證表單 | 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 | |
2 | 書證表單 | 委任書 | |
3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流程圖(簡易版) | |
4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標準作業流程圖 | |
5 | 審核流程 | 受理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案件(天災、事變或低收入戶)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
申辦案件說明
案件說明 |
一、法令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四、注意事項:
(二)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之餘額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前次採延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前次採分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前後次延期期限或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 3年。 (三)納稅義務人對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經同意延期或分期繳納期間免計利息。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免徵限額: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之期數,請參閱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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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文件 |
一、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 二、身分證件:個人身分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設立或變更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相關證明文件: (一)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二)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稅額繳款書或轉帳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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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天數 |
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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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總 處 TEL:8952-8200 |
- 更新日期:114-04-14
- 點閱次數:
- 發布日期:112-12-04
- 發布單位:企劃服務科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