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
土地增值稅 |
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 |
系爭土地原經本處依所附尚屬有效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嗣經本處接獲權責機關通報,系爭土地為本市土城區公所徵收或購置已(未)逾15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是該土地之移轉核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本處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
42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41條 |
有關土地稅法第17條所定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係以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為必要,且未在期限前申請者,僅能於申請之次年適用特別稅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
43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第31條 |
系爭車輛因逾期未檢驗經交通裁決處註銷牌照後,使用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以車主為受處分人,依法裁處罰鍰。 |
44 |
土地增值稅 |
土地稅法第37條 |
重購退稅,惟管制期間內因子女就學將戶籍遷出重購地,核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
45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 |
系爭車輛之牌照懸掛於他車車體使用公共道路,以車主為受處分人,依法裁處罰鍰。 |
46 |
地價稅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
原經本處核定免徵地價稅,因屬建築基地(私設道路),核與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系爭土地核課期間內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 |
47 |
地價稅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
原均免徵地價稅,嗣本處清查發現,系爭土地部分面積遭建物占用,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本處依法補徵核課期間內之地價稅。 |
48 |
土地增值稅 |
土地稅法第28條 |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
49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戶籍,系爭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即已消滅,依法申請人應即向本處申報。 |
50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7條 |
申請人未依規定向本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房屋稅仍應按原稅率課徵。 |
51 |
土地增值稅 |
土地稅法第28條 |
調解不動產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贈與或第5條第6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等規定之案件,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註記『另有贈與稅』文字,其目的係為加強便民服務,提醒所有權人注意該不動產產權移轉涉有贈與情事,並非行政處分。 |
52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 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再遷入戶籍,遷出期間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
53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 |
車輛經交通裁決處註銷牌照,牌照稅計徵至逾檢註銷異動登記前一日。 |
54 |
地價稅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 |
系爭土地非屬申請人本身事業用地,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符。 |
55 |
土地增值稅 |
企業併購法第34條第1項 |
原依企業併購法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應由併購後取得土地之公司繳納。 |
56 |
地價稅 |
稅捐稽徵法第12條 |
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 |
57 |
地價稅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 |
辦理市地重劃完成,自完成之次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減半徵收2年。 |
58 |
娛樂稅 |
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 |
空中纜車,因經交通部認屬機械遊樂設施,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規定核定娛樂稅。 |
59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 |
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按系爭車輛所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
60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變更供出租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