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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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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書案例

 
序號 稅目 條號 案情概述
1 房屋稅 修法前後房屋稅條例第7條 部分面積原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未向本處重新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房屋稅仍應按原稅率課徵。
2 房屋稅 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原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出租終止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3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 配偶繼承之公同共有房屋,應計入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
4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及第3條 申請人繼承之公同共有房屋,應計入全國總持有住家用房屋戶數
5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 (房屋稅2.0新制)本國人所有系爭房屋無人設籍,經本處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114年房屋稅。
6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4項 (房屋稅2.0新制)外國人所有系爭房屋無人設籍,經本處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114年房屋稅。
7 房屋稅 行為時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4點 房屋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總層數,應依使用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如同一使用執照記載之樓層數有數種者,均需「獨立使用」,始得分別按各棟房屋樓層數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評定房屋現值。
8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繳款書經補充送達(管理員)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0%滯納金。
9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10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11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12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稅單已依法寄存送達,則無論申請人是否向郵政公司領取皆不影嚮合法送達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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