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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
行為時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4點 |
房屋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總層數,應依使用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如同一使用執照記載之樓層數有數種者,均需「獨立使用」,始得分別按各棟房屋樓層數適用「房屋標準單價表」評定房屋現值。 |
2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7條 |
嗣後終止出租供自住住家使用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應視申報變更日期自當月或次月起適用變更後之稅率。 |
3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
繳款書經補充送達(管理員)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0%滯納金。 |
4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
系爭房屋原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後出租,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依法補徵房屋稅。 |
5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
6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
7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
8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
稅單已依法寄存送達,則無論申請人是否向郵政公司領取皆不影嚮合法送達效力。 |
9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
系爭建物原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在案,所有權人訂約信託移轉系爭建物予受託人(他益信託),系爭建物自無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10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7條 |
申請人未依規定向本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房屋稅仍應按原稅率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