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查決定書案例
序號 | 稅目 | 條號 | 案情概述 |
---|---|---|---|
1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 系爭房屋原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後出租,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依法補徵房屋稅。 |
2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
3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
4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
5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 稅單已依法寄存送達,則無論申請人是否向郵政公司領取皆不影嚮合法送達效力。 |
6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 系爭建物原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在案,所有權人訂約信託移轉系爭建物予受託人(他益信託),系爭建物自無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7 | 房屋稅 | 房屋稅條例第7條 | 申請人未依規定向本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房屋稅仍應按原稅率課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