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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書案例

 
序號 稅目 條號 案情概述
1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原設籍人出境經戶政逕為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2 地價稅 行為時本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第3條第2款、第4條第1項第2款 系爭建物前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原經本處核定系爭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應納地價稅減徵80%在案。嗣系爭建物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使用屆滿後非屬社會住宅使用,依法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全額課徵地價稅。
3 地價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原經本處核定免徵地價稅,因屬建築基地,核與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系爭土地核課期間內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
4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經清查發現,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核課期間內差額地價稅。
5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經清查發現,申請人於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期間遷出戶籍,復於新建房屋領得使用執照後遷入戶籍,惟遷出期間無人設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核課期間內差額地價稅。
6 地價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原經本處核定免徵地價稅,因屬建築基地,核與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7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19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原經本處核定免徵地價稅,因部分土地屬法定空地,部分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供營業使用,核與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改按一般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
8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原設籍人死亡後無人設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依法補徵地價稅。
9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經戶政撤銷住址變更登記,核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10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發現系爭建物自始無人設籍,雖實際居住該地,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11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戶籍,系爭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即已消滅,依法應向本處申報。
12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19條 原經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系爭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13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戶籍,系爭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即已消滅,依法應向本處申報。
14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出租終止,其後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15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原設籍人死亡後無人設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16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再遷入戶籍,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17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再遷入戶籍,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18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發現系爭建物自始無人設籍,雖實際居住該地,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19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戶籍,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即已消滅,依法申請人負有協力申報之義務;又嗣後購入之案外土地若合致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亦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否則本處無從知悉及審核該土地是否符合適用特別稅率之要件,尚非謂戶籍一經遷入不待申請及審查即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20 地價稅 土地稅法第9條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發現系爭建物自始無人設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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