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 |
原車主死亡,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依法課徵系爭車輛之使用牌照稅。 |
2 |
使用牌照稅 |
行為時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 |
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嗣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法補稅及裁處罰鍰。 |
3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 |
逾期未檢驗經裁決處註銷牌照,嗣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因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之違章行為,依法補稅及裁處0.6倍罰鍰。 |
4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 |
逾期未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嗣後停放於停車格經查獲,因屬1年內經第1次查獲之違章行為,依法補稅及裁處0.6倍罰鍰。 |
5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1條 |
車輛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嗣後懸掛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法補稅及裁處罰鍰。 |
6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 |
繳款書經補充送達(管理員簽收)後逾期未完納,嗣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法裁處0.3倍罰鍰。 |
7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 |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期未完納,1年內第1次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法裁處0.3倍罰鍰。 |
8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 |
系爭車輛之牌照懸掛於他車車體使用公共道路,以車主為受處分人,依法裁處罰鍰。 |
9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 |
使用牌照稅之違章人以車主為處罰對象,車主死亡由繼承人為違章補稅處罰之主體。 |
10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 |
繳款書經補充送達(接收郵件人員簽收)後逾期未完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裁處0.3倍之罰鍰。 |
11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 |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期未完納,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按未徵起應納稅額裁處0.3倍之罰鍰。 |
12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 |
系爭車輛之牌照懸掛於他車車體使用公共道路,以車主為受處分人,依法裁處罰鍰。 |
13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 |
車輛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嗣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法補稅及裁處0.6倍罰鍰。 |
14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 |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期未完納,1年內第1次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法裁處0.3倍罰鍰。 |
15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第31條 |
系爭車輛因逾期未檢驗經交通裁決處註銷牌照後,使用他車牌照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以車主為受處分人,依法裁處罰鍰。 |
16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 |
系爭車輛之牌照懸掛於他車車體使用公共道路,以車主為受處分人,依法裁處罰鍰。 |
17 |
使用牌照稅 |
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 |
車輛經交通裁決處註銷牌照,牌照稅計徵至逾檢註銷異動登記前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