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地價稅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
原經本處核定免徵地價稅,因屬建築基地,核與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
2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19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
原經本處核定免徵地價稅,因部分土地屬法定空地,部分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供營業使用,核與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改按一般用地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 |
3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原設籍人死亡後無人設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依法補徵地價稅。 |
4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經戶政撤銷住址變更登記,核與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
5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發現系爭建物自始無人設籍,雖實際居住該地,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
6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戶籍,系爭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即已消滅,依法應向本處申報。 |
7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19條 |
原經按公共設施保留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系爭土地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
8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戶籍,系爭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即已消滅,依法應向本處申報。 |
9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出租終止,其後再供自用住宅使用者,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10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原設籍人死亡後無人設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
11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再遷入戶籍,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12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再遷入戶籍,仍應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13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發現系爭建物自始無人設籍,雖實際居住該地,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
14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戶籍,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原因、事實即已消滅,依法申請人負有協力申報之義務;又嗣後購入之案外土地若合致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亦應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否則本處無從知悉及審核該土地是否符合適用特別稅率之要件,尚非謂戶籍一經遷入不待申請及審查即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
15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發現系爭建物自始無人設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
16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41條 |
申請人自取得系爭土地起迄至107年度地價稅開徵40日前,均未提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之申請,自無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
17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9條 |
原經核准按自用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遷出戶籍,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不符,依法補稅。 |
18 |
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41條 |
有關土地稅法第17條所定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係以納稅義務人之申請為必要,且未在期限前申請者,僅能於申請之次年適用特別稅率,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
19 |
地價稅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
原經本處核定免徵地價稅,因屬建築基地(私設道路),核與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並補徵系爭土地核課期間內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之地價稅。 |
20 |
地價稅 |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 |
原均免徵地價稅,嗣本處清查發現,系爭土地部分面積遭建物占用,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免徵地價稅規定不符,本處依法補徵核課期間內之地價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