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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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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決定書案例

 
序號 稅目 條號 案情概述
1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7條 嗣後終止出租供自住住家使用者,納稅義務人未依限申報使用情形變更,應視申報變更日期自當月或次月起適用變更後之稅率。
2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繳款書經補充送達(管理員)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0%滯納金。
3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系爭房屋原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後出租,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依法補徵房屋稅。
4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5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6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繳款書經寄存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本處爰依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18條規定,按滯納數額加徵15%滯納金。
7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18條 稅單已依法寄存送達,則無論申請人是否向郵政公司領取皆不影嚮合法送達效力。
8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 系爭建物原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在案,所有權人訂約信託移轉系爭建物予受託人(他益信託),系爭建物自無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應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9 房屋稅 房屋稅條例第7條 申請人未依規定向本處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房屋稅仍應按原稅率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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