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21問:房屋之騎樓走廊用地供公共通行使用,地價稅有否減徵?其減徵標準如何?展開
答: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其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如騎樓之上無建築改良物者,地價稅全免;騎樓之上有建築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有建築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有建築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有建築物四層者,減徵五分之一;建築物樓層超過四層以上者;最高以減徵五分之一為限。
所稱「騎樓走廊地」,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其認定應以基地上有建築改良物為前提。因此,未經建築之一般空地,自不能申請騎樓走廊地減免。 - 22問:為配合政府法令規定及建物美觀、通風及採光等需要,房屋前後四周常常會保留一些空地,有些係留設供道路通行之用,是不是可以不必課徵地價稅?展開
答: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免徵地價稅,但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惟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仍可申請隨主建物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23問: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還要課徵地價稅?展開
答:土地因都市計畫被劃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其地價稅還是要課徵,其課徵稅率為千分之六;如屬於自用住宅之用地可申請仍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課徵。但如保留期間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若仍作農業使用者,課徵田賦(田賦已停徵)。
- 24問:土地移轉誰是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展開
答:
-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納稅義務人:原所有權人
說明:指移轉時取得相當之代價。例如: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 - 土地為無償移轉時
納稅義務人:取得所有權人
說明:指移轉時,取得所有權人並未付出代價。例如:贈與或遺贈。 - 土地設定典權時
納稅義務人:出典人
說明:根據稅法規定,以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須繳納土地增值稅。待回贖時,再要求無息退還原繳稅款。 - 信託土地有償移轉或設定典權時
納稅義務人:受託人
說明: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 - 信託土地歸屬時
納稅義務人:歸屬權利人
說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
- 土地為有償移轉時
- 25問:土地為有償移轉者,誰是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展開
答:為原所有權人。
- 26問:土地增值稅課徵範圍如何?展開
答: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下列情形移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1.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
2.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
3.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而符合下列條款規定者:
(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4.被徵收之土地。
5.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售與需用土地人者。
6.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7.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經需用土地人證明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使用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27問:土地交換要不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交換視同買賣,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 28問:繼承的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另該土地經繼承後再移轉土地,如何計課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繼承土地已繳納遺產稅,不再課徵土地增值稅。另繼承之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日)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
- 29問: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出售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符合重購退稅規定,於申請退稅時須檢附那些證件?展開
答:1.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申請書。
2.原出售及重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3.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4.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情形申明書。 - 30問: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時,需檢附何種資料?展開
答:1.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2.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契約書已貼用印花稅票或印花稅總繳繳款書影本)。
3.當事人雙方身分資料影本。 - 31問:除了臨櫃申報土地增值稅以外,可以使用網路申報嗎?展開
答:納稅人只要上<地方稅網路申報>,即可在網路上完成地方稅申報。自100年4月起於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包括三重、新莊、樹林及板橋)設置服務櫃檯,為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民眾,提供收件、查欠完稅服務,並自104年1月1日擴大土地增值稅申報服務範圍,網路申報案件僅需至本市任一稅捐(分)處或派駐地所服務櫃台辦理收件完稅作業,免除來回奔波之苦,落實單一窗口服務,整合本處與地政機關之不動產移轉申報及登記業務,提升使用網路申報意願,民眾享受更便捷服務。
- 32問:貴處是否有提供跨區申報土地增值稅服務?展開
答:本處自99年1月1日起提供跨區申報服務,讓民眾可就近至稅捐處(分處)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
- 33問:土地增值稅之應納稅額如何計算?展開
答:土地增值稅分為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10% ,一般稅率為累進稅率,詳請點入<稅率表>。
- 34問:調整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之消費者物價總指數每月啟用日為何?展開
答:行政院主計處每月五日會發布最近一個月之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行政院主計處>。而各稽徵機關於發布之次日前下載完成建檔,自發布日起算第3日(每月7日)開始啟用;如當月5日適逢例假日,主計處順延發布日期者,稽徵機關下載及開始啟用日期,也會併同順延。
- 35問:出售二棟以上房地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必需同一天訂約、同一天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者即可適用。
- 36問:土地移轉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未按自用住宅申請,可否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展開
答:可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
- 37問:信託土地,在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移轉時,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原則上不可以。惟該信託土地如為自益信託土地,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自用住宅使用,且與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如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38問:1樓部分作早餐店使用,另一部分作住家使用,如何適用自用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39問:土地以贈與方式移轉,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展開
答:贈與移轉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 40問: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減徵多少?展開
答: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