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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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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161問: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免徵娛樂稅。

  • 162問: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規定為何?展開

    答:(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臺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3 日前向各稅捐分處申報票券銷存月報表,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娛樂稅; 新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
    (二)查定課徵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舉辦有價娛樂活動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演映結束後10日內申報繳納。

  • 163問:經營投幣式兒童騎乘機械玩具,應如何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設置兒童騎乘機械玩具,屬娛樂稅法「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比照電動玩具業,於事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為查定課徵,按月發單課徵娛樂稅。

  • 164問:新北市娛樂稅徵收率為何?展開

    答:點選連結<徵收率>。

  • 165問: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如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展開

    答:1.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繳納娛樂稅及繳銷剩餘票券。新北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
    2.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 166問:娛樂稅有那些減免範圍?展開

    答: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2.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20%。
    3.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
    4.文化藝術事業所舉辦之文化藝術活動,經行政院文化部認可,符合文化藝術活動減免範圍之娛樂活動,減半課徵娛樂稅。

  • 167問: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有何處罰?展開

    答: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 15,000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罰鍰。

  • 168問: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有何處罰?展開

    答: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收取費用,未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應處以新台幣 1,500 元以上 15,000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則通知主管機關依法懲處負責人。

  • 169問:提供網路虛擬遊戲平台或網站未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業者提供網路虛擬遊戲平台或網站並收取費用,需由使用者自備電腦資訊設備,始可達到線上遊戲之娛樂效果,其並未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

  • 170問:申請應用本處檔案是否需付費?展開

    答: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者,依檔案管理局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目前每2小時收費20元,未滿2小時以2小時計,如需影印B4尺寸(含以下)每頁2元,A3尺寸每頁3元。

  • 171問:檔案應用是否可申請使用原件?展開

    答:申請應用檔案,本處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必要者,應於「檔案應用申請書」載明其理由。

  • 172問:何種檔案無法申請?展開

    答:(一)不符合檔案應用範圍。
    (二)申請應用的檔案有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項或檔案法第18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所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其申請:
    1.有關國家機密者。
    2.有關犯罪資料者。
    3.有關工商秘密者。
    4.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三)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未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依法逕行駁回申請。

  • 173問:應用檔案要向那個單位申請?展開

    答:民眾應用檔案請逕向本處及各分處申請,並於收到檔案應用申請准駁通知書時,務必詳閱應用地點及時間,且於約定時間至應用地點,如欲變動,應與承辦人員聯絡,重新約定。

  • 174問:檔案應用申請案件准駁期限為何?展開

    答:本處受理申請後,將先行審核案件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於7日內通知申請人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無可補正者,將駁回申請;應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必要時得延長15日。如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175問: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委任書如何取得?展開

    答: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委任書可逕向本處全功能服務櫃檯索取或至本處網站下載使用。

  • 176問:申請檔案應用服務有那些資格限制?展開

    答:一般民眾、本國法人、團體,均得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受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檔案注意事項之規範,填具「檔案應用申請書」,申請應用本處檔案資料。

  • 177問:各機關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有那些?展開

    答:有關檔案應用事項,可依檔案法、政治檔案條列、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辦理。

  • 178問:何謂檔案應用服務?展開

    答:民眾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及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調查統計等事項。

  • 179問:收到稅單應至何處繳稅?展開

    收到稅單請至金融機構(銀行、農漁會、信用合作社等)臨櫃繳納、自動櫃員機(即ATM)轉帳繳稅、信用卡網路繳稅、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OK)繳稅、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臨櫃刷卡繳稅、行動支付繳稅或電子支付繳稅。

  • 180問:稅單通訊地址如何變更?展開

    答:1.線上申請:
    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可使用健保卡、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登入申請變更。
    2. 郵寄申請:
    (1)利用您收到稅單正本的廣告回信聯,填妥新址資料、電話及納稅義務人簽名,對摺黏貼免郵寄回即可。
    (2)下載本處<變更地方稅繳款書投遞地址申請書>,填妥寄回申請。
    3.臨櫃申請:
    (1)納稅義務人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至本處或各分處全功能櫃台辦理。
    (2)1.代理人攜帶代理人身分證正本(查驗後退還)、2.授權人身分證影本、3.授權書或委任書至本處或各分處全功能櫃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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