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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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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41問: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予自然人時,得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未申請者按一般稅率核課。

  • 42問:農地開放自由買賣,任何自然人都可承買,老孫也夢想成真的買了一筆,原先與家人過著農耕生活,享受田園之樂,但是目前兒子將其改作臨時汽車修理場使用,聽鄰長說「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不然會被處罰」,詢問現在及時恢復作農業使用,還來得及嗎?展開

    答:按照土地稅法第 3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先決條件就是要這筆農地一定要作農業使用,買的當時,有作農業使用,所以稅是暫時不課徵,但並不表示這筆稅款就這麼「免」了。因為在同條文第 2 項又規定「前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時,於再移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所以,老孫有一次改善機會,及時趕緊恢復作農業使用,否則,會因小失大,屆時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不但會被前開法規主管機關裁罰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再移轉時還要被課徵土地增值稅,實在不划算。

  • 43問:老王欲出售一筆農地給老孫,朋友告訴他「現在農地買賣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了」,詢問該如何辦理呢?展開

    答:自 89 年 1 月 28 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起,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這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字樣提出申請;其未註明者,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故而,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必須同時具備「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移轉與自然人」這 2項要件,並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才會核准。另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89年 1月28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申請不課徵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可調整原規定地價為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須檢附證件如下:
    (1)檢附該移轉土地為農業用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2)除第1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買賣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
    (3)並由當事人於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註明「本筆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時,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依修正生效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 44問: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要不要課徵土地增值稅?展開

    答:配偶互相贈與的土地,皆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不課徵,否則依照一般課稅案件辦理。

  • 45問:張三聽說土地贈與給妻子,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真的嗎?那要怎樣辦理過戶手續及注意那些規定?展開

    答: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的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不課徵並非真的免稅,只是延緩課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時,仍須以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增值稅。且不論是否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如要申請不課徵,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配偶相互贈與字樣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辦理完稅後,即可持憑此不課徵證明書及向國稅局申請核發該贈與土地的「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配偶贈與土地一旦辦妥產權登記,即屬實質移轉,如果所贈與的土地係經辦理重購退稅仍於5年列管期間者,其因重購退稅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亦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在決定贈與之前,最好確實掌握時機,以免因小失大。

  • 46問: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二年內以配偶的名義另購自用住宅用地,有無重購退稅之適用?展開

    答:因出售與再重購的土地所有權人非同一人,所以無法申請重購退稅。

  • 47問:經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之土地在列管五年之內贈與配偶,應否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展開

    答:因屬實質移轉,仍應追補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 48問:李四所有1筆位於區域計畫法之道路用地想要出售,土地增值稅是否可享有免稅之適用?展開

    答:非都市土地經需用土地人開闢完成或依計畫核定供公共設施使用,並依法完成使用地編定,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且經需用土地人出具證明者,則該次土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
    (二)除第1 項證明文件外,其他文件同一般申報案件(買賣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

  • 49問: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展開

    答:1.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 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 50問:房屋稅的課徵範圍如何?展開

    答: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例如:大樓地下室、屋突)。

  • 51問:違章房屋要不要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1.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亦不例外,應依其使用情形,依法課徵房屋稅。
    2.房屋稅之完納僅係房屋稅納稅義務之履行,並非使未經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之違章建築得據以合法。
    3.稅捐處常接獲民眾檢舉逃漏房屋稅案件,經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兩倍以下罰鍰。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如期申報。

  • 52問:陽台外推應否併入計算面積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陽台外圍加建牆壁,與原主建物之外牆間隔成房間使用,或加建鋁窗,原主建物之外牆拆除,兩者合併連貫使用,應併入計算面積課稅。

  • 53問:每年應納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展開

    答:房屋稅1年徵收1次,目前是訂在每年5月1日開徵5月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1個月。課稅期間是從前一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為止。

  • 54問: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該年度的房屋稅應由誰負擔?展開

    答:房屋移轉在當月15日以前者,房屋稅自當月起向承受人(新權利人)課徵。在當月16日以後者,當月向讓與人(原權利人)課徵,次月起向承受人(新權利人)課徵。

  • 55問:房屋新建、增建或改建應於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申報日期應如何起算?展開

    答:1.新建房屋,以門窗、水電設備裝置完竣,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算日,未裝置完竣已供使用者,以實際使用日為起算日。但延不裝置門窗、水電設備者,以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60日為起算日。
    2.未領得使用執照且房屋未使用者,以房屋主要結構完成之日起滿120日為起算日。
    3.增建、改建房屋,以增、改建完成可供使用之日起為起算日。

  • 56問: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更,要如何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年度中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應該在變更使用30日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後徵收率;在變更月份16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變更前徵收率,次月份適用變更後徵收率。

  • 57問:房屋稅如何計徵?展開

    答:1.房屋稅應納稅額=房屋現值×稅率。
    2.房屋現值=房屋核定單價×面積(平方公尺)×(1-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等級調整率。

  • 58問:本市房屋稅之徵收率為何?展開

    答:1.住家用房屋:

    (1)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2%。

    (2) 持有本市非自住之其他供住家用房屋1戶者按房屋現值課徵1.5%;持有2戶者,每戶均按房屋現值課徵2.4%;持有3戶以上者,每戶均按房屋現值課徵3.6%。

    (3) 下列房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按房屋現值課徵1.5%,不納入前目戶數計算:

    ①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②經勞工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之勞工宿舍。

    ③公立學校之學生宿舍,由民間機構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投資興建並租與該校學生作宿舍使用,且約定於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宿舍之所有權予政府者。

    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住宅法第19條規定之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者。

    ⑤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租賃住宅於租賃期間者;其租稅優惠期限,依同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辦理。

    ⑥公同共有或因繼承取得分別共有之房屋者。

    ⑦起造人持有空置之待銷售住家用房屋,於起課房屋稅2年內未出售者。

    2.非住家用房屋:

    (1)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3%。

    (2)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按房屋現值課徵2%。

    (112年8月30日公布,自112年9月1日起適用)

  • 59問: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但沒有取得營利事業執照,是不是就不必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展開

    答:房屋供作營業使用,不論該營利事業是不是合法,有沒有取得執照,仍然應該就有營業使用的事實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60問:房屋課稅面積中部分供作非住家使用,應如何計算房屋稅?展開

    答: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即非住家使用部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按實際使用面積計課,其未達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者,以六分之一為準,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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