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141問:我有一部車輛,廢棄多年沒用,可是每年都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要如何處理?展開
答: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當然繼續課徵,您可採取下列方式:
- 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您亦可至「廢車回收一站通」線上辦理報廢並繳納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
- 另交通部公路局為方便民眾辦理車輛牌照報廢或繳銷登記,於110年2月19日起開放機車及自用小型車網路申辦報廢或繳銷登記。您可於「監理服務網」提出申請並繳清汽燃費及交通罰鍰後,於10日內將號牌寄回監理機關即完成申請手續(線上報廢諮詢電話02-26884366)。貼心提醒您:若您向監理機關提出報廢或繳銷申請時,尚未結清使用牌照稅款,本處後續將會針對未完稅之稅款寄發稅單,請您收到稅單不要緊張,如有問題請洽(02)8952-8200。
- 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回收清除處理機關代為處理,並攜帶上述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
請配合環境部車輛報廢程序,於監理機關報廢車輛時,一併辦理車輛回收,並將車輛交給合法回收商,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
- 142問:我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即未使用,應如何辦理?展開
答: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143問: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將如何處罰?展開
答:車輛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 144問:交通違規,為何要繳納鉅額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展開
答: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稅,如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者,將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所以未繳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地方稅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另,機動車輛如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或已報停、繳銷、註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地方稅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145問:本人之汽車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因不能行駛,停放於路旁,為何有牌照稅罰鍰?展開
答: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其所謂之「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非僅限行駛而言,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於使用之範圍。
- 146問:使用牌照稅開徵時稅單寄送地址為何處?展開
答:使用牌照稅開徵時稅單寄送地址,先依車主於稅捐處或監理機關增設之通訊地址寄送;如無通訊地址者,個人依戶籍地址、公司則依營業登記地寄送。
- 147問:收到違章案件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 但人在外地(非裁罰機關所在地), 要如何繳納?展開
答:除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及轉帳等方式繳納外,自108年8月1日起,亦可使用信用卡繳納;繳款後收據至少保留5年。
- 148問:我的車籍在臺北市,可否在新北市辦理免、退稅使用牌照稅案件?展開
答:為便利雙北民眾跨區申辦使用牌照稅免、退稅案件,新北市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共同訂定「大臺北跨區代收代送使用牌照稅減免(退)稅申請書作業原則」,透過雙方機關代收代送方式,以節省民眾往返交通時間及成本。
- 149問:娛樂稅之代徵人為何人?展開
答: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 150問:經營電動玩具店或其它娛樂業,要如何辦理娛樂稅設立登記?展開
答:應於開業前,持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及店章,至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 151問: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否課稅?展開
答:高爾夫球場設置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亦屬娛樂之收費額,應依娛樂稅法第2 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 152問: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選物販賣機之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自屬娛樂稅法第2 條第1 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 153問:自動照相貼紙機,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非屬娛樂稅法第2 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 154問: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娛樂稅法第 2條第 1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 155問:經營釣魚、釣蝦場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釣魚、釣蝦場,非屬現行娛樂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惟場內有兼營電子遊戲機或視唱設施者,應予課徵娛樂稅。
- 156問:經營海釣娛樂漁船、供人垂釣、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海釣娛樂漁船純供為海上交通工具,非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免徵娛樂稅。
- 157問:餐廳附設卡拉 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未額外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餐廳附設卡拉 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為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雖未額外收費,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
- 158問:網路咖啡店是否課徵娛樂稅?以何種方式課稅?展開
答: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網路咖啡店經營具有娛樂性之網路遊戲,按自動報繳或查定方式計徵娛樂稅。
- 159問:學生團體舉辦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免徵娛樂稅。
- 160問: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規定為何?展開
答:(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臺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3 日前向各稅捐分處申報票券銷存月報表,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娛樂稅; 新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
(二)查定課徵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舉辦有價娛樂活動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演映結束後10日內申報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