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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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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141問:社會福利團體使用之車輛,可否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展開

    答:

    1.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9款規定:「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但專供載送身心障礙、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而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者之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經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同意者,得不受三輛之限制。」故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使用之車輛,符合規定者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2. 符合上開本文規定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其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A.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1. 設立之依據
    2. 敘明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3. 證明是否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4. 載明適用免稅車輛號牌及其用途。

    B.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1. 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2. 車輛正面、側面照片
    3. 組織章程
    4. 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5. 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1. 如為社會福利團體所有之身心障礙服務接送車及長期照顧服務接送車,可依上開但書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不受三輛之限制。其申請免稅之作業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下:

    A.先向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取得證明函,證明函應記載下列事項

    1. 設立依據
    2. 立案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3. 落實社會福利服務工作
    4. 特殊車種名稱及應具備之合法固定輔助設備、特殊標幟,及適用免稅之法令依據;已領牌照車輛並敘明牌照號碼。

    B.持上開證明函至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驗車及核(換)發註記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

    C.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1. 載明特殊車種之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
    2. 車輛正、側面及有合法固定輔助設備及特殊標幟照片
    3. 組織章程
    4. 立案證明(辦理法人登記者應附法人登記證書)
    5. 上開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函
  • 142問:經核定免稅之車輛,是否需要每年按期再申請免稅手續?展開

    答: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定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核免手續。

  • 143問:我有一部車輛,廢棄多年沒用,可是每年都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要如何處理?展開

    答: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當然繼續課徵,您可採取下列方式:

    1. 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您亦可至「廢車回收一站通」線上辦理報廢並繳納汽車燃料費及使用牌照稅。
    2. 另交通部公路總局為方便民眾辦理車輛牌照報廢或繳銷登記,於110年2月19日起開放機車及自用小型車網路申辦報廢或繳銷登記。您可於「監理服務網」提出申請並繳清汽燃費及交通罰鍰後,於10日內將號牌寄回監理機關即完成申請手續(線上報廢諮詢電話02-26884366)。貼心提醒您:若您向監理機關提出報廢或繳銷申請時,尚未結清使用牌照稅款,本處後續將會針對未完稅之稅款寄發稅單,請您收到稅單不要緊張,如有問題請洽(02)8952-8200。
    3. 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回收清除處理機關代為處理,並攜帶上述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

    請配合環保署車輛報廢程序,於監理機關報廢車輛時,一併辦理車輛回收,並將車輛交給合法回收商,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

  • 144問:我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即未使用,應如何辦理?展開

    答: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145問: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將如何處罰?展開

    答:車輛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 146問:交通違規,為何要繳納鉅額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展開

    答: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稅,如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被查獲者,將被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所以未繳稅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地方稅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外,並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另,機動車輛如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或已報停、繳銷、註銷,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地方稅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147問:本人之汽車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因不能行駛,停放於路旁,為何有牌照稅罰鍰?展開

    答: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其所謂之「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非僅限行駛而言,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於使用之範圍。

  • 148問:使用牌照稅開徵時稅單寄送地址為何處?展開

    答:使用牌照稅開徵時稅單寄送地址,先依車主於稅捐處或監理機關增設之通訊地址寄送;如無通訊地址者,個人依戶籍地址、公司則依營業登記地寄送。

  • 149問:收到違章案件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 但人在外地(非裁罰機關所在地), 要如何繳納?展開

    答:除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及轉帳等方式繳納外,自108年8月1日起,亦可使用信用卡繳納;繳款後收據至少保留5年。

  • 150問:我的車籍在臺北市,可否在新北市辦理免、退稅使用牌照稅案件?展開

    答:為便利雙北民眾跨區申辦使用牌照稅免、退稅案件,新北市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共同訂定「大臺北跨區代收代送使用牌照稅減免(退)稅申請書作業原則」,透過雙方機關代收代送方式,以節省民眾往返交通時間及成本。

  • 151問:娛樂稅之代徵人為何人?展開

    答: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 152問:經營電動玩具店或其它娛樂業,要如何辦理娛樂稅設立登記?展開

    答:應於開業前,持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及店章,至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 153問: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否課稅?展開

    答:高爾夫球場設置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亦屬娛樂之收費額,應依娛樂稅法第2 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 154問: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選物販賣機之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釣布娃娃玩具類同,自屬娛樂稅法第2 條第1 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課徵娛樂稅,惟其功能如與一般販賣機無異,不具娛樂性者,尚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 155問:自動照相貼紙機,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自動照相貼紙機(俗稱大頭貼)非屬娛樂稅法第2 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 

  • 156問: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其提供活動場所、漆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等裝備供人娛樂,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依娛樂稅法第 2條第 1項第6 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 157問:經營釣魚、釣蝦場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釣魚、釣蝦場,非屬現行娛樂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徵娛樂稅。惟場內有兼營電子遊戲機或視唱設施者,應予課徵娛樂稅。

  • 158問:經營海釣娛樂漁船、供人垂釣、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海釣娛樂漁船純供為海上交通工具,非屬娛樂稅法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免徵娛樂稅。 

  • 159問:餐廳附設卡拉 OK伴唱設備,供客人娛樂,未額外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餐廳附設卡拉 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為視聽中心之一種,屬「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雖未額外收費,仍應比照KTV視聽中心方式課徵娛樂稅。

  • 160問:網路咖啡店是否課徵娛樂稅?以何種方式課稅?展開

    答:營業人提供營業場所及電腦設備供人使用並收取費用,具有娛樂性質者,應依「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至於僅利用電腦資料庫或網路功能,提供消費者擷取索引、目錄及各類文字、影像、聲音等資料非具有娛樂性質者,不屬娛樂稅課徵範圍。網路咖啡店經營具有娛樂性之網路遊戲,按自動報繳或查定方式計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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