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141問:經核定免稅之車輛,是否需要每年按期再申請免稅手續?展開
答:免稅車輛,一經核定免稅,如其申請核定免稅之條件不變,不必每年申請核免手續。
- 142問:我有一部車輛,廢棄多年沒用,可是每年都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究竟要如何處理?展開
答:車輛雖已廢棄,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當然繼續課徵,現在您應儘速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單位認可的回收清除處理機關代為處理,並攜帶上述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 請配合環境部廢車報廢程序,於監理機關報廢車輛時,一併辦理車輛回收,並將車輛交給合法回收商,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
- 143問:我因工作關係,經常長期出國,出國期間車輛即未使用,應如何辦理?展開
答: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申報停駛期間即可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尚可申請退還。惟如要恢復使用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停駛之車輛,如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依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144問: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將如何處罰?展開
答:車輛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行駛公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
- 145問:交通違規,為何要繳納鉅額的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展開
答:
1.汽機車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繳納使用牌照稅,未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滯納期滿後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地方稅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罰鍰。
2.汽機車如已報停、繳銷、註銷牌照,經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含行駛或停放),不論係交通警察路檢或照相逕行舉發,抑或被稅捐稽徵機關查緝人員查獲,除補稅外,再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 146問:本人之汽車已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因不能行駛,停放於路旁,為何有牌照稅罰鍰?展開
答: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其所謂之「使用公共水陸道路」非僅限行駛而言,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亦屬於使用之範圍。
- 147問:使用牌照稅開徵時稅單寄送地址為何處?展開
答:使用牌照稅開徵時稅單寄送地址,先依車主於稅捐機關或監理機關增設之通訊地址寄送;如無通訊地址者,個人依戶籍地址或車籍地址(行照上地址)、公司則依營業登記地寄送。
- 148問:收到違章案件處分書及罰鍰繳款書, 但人在外地(非裁罰機關所在地), 要如何繳納?展開
答:除各地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便利商店及轉帳等方式繳納外,亦可使用信用卡繳納;繳款後收據至少保留5年。
- 149問:我的車籍在臺北市,可否在新北市辦理免、退稅使用牌照稅案件?展開
答:為便利雙北民眾跨區申辦使用牌照稅免、退稅案件,新北市與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共同訂定「大臺北跨區代收代送使用牌照稅減免(退)稅申請書作業原則」,透過雙方機關代收代送方式,以節省民眾往返交通時間及成本。
- 150問:娛樂稅之代徵人為何人?展開
答: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 151問:經營網咖或其它娛樂業,要如何辦理娛樂稅設立登記?展開
答:應於開業前,持負責人身分證、印章及店章,至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
- 152問:高爾夫球場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應否課稅?展開
答:高爾夫球場設置載運球桿之電動車輛,如有收取費用,亦屬娛樂之收費額,應依娛樂稅法第2 條之規定課徵娛樂稅。
- 153問:選物販賣機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依財政部115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6670號公告,符合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規範第2點第1款規定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 154問:營業人經營漆彈射擊場供人娛樂,應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依財政部115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6670號公告,專門提供漆彈、水彈、打靶射擊用槍枝、戰鬥服裝、頭盔裝備,供人從事娛樂活動,並收取費用之場所,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 155問:網路咖啡店是否課徵娛樂稅?展開
答:依財政部115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504566670號公告,專門提供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人從事娛樂活動,並收取費用之場所,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屬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應就其所收票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 156問:娛樂稅代徵人報繳代徵稅款期限之規定為何?展開
答:(一)自動報繳
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臺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3 日前向各稅捐分處申報票券銷存月報表,並於次月10日前繳納娛樂稅; 新北市營業人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自動報繳繳款書申報繳納。
(二)查定課徵
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按月填發繳款書,於次月10日前繳納。
(三)臨時公演
舉辦有價娛樂活動之娛樂稅代徵人,應於演映結束後10日內申報繳納。 - 157問:新北市娛樂稅徵收率為何?展開
答:點選連結<徵收率>。
- 158問: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應如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展開
答:1.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營業人或演出人應於演出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票券驗印、納稅保證及娛樂稅徵免手續,於演出結束5日內申報繳納娛樂稅及繳銷剩餘票券。新北市之營業人或演出人,得於演出結束10日內辦理。
2.臨時舉辦娛樂活動不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但仍應於舉辦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 159問:娛樂稅有那些減免範圍?展開
答:1.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
2.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免徵娛樂稅。但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20%。
3.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免徵娛樂稅。 - 160問: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代徵娛樂稅手續,有何處罰?展開
答: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 15,000元以上 150,000 元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