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1問: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為何?展開
- 2問:繼承取得公同共有土地,經達成和解所產生之和解筆錄,應由誰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展開
答:繼承取得之公同共有土地,經公同共有人全體達成和解,如部分繼承人將法院書立之和解筆錄其中1份,持向主管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該份和解筆錄應由持有之立約人負責貼足全額印花稅票。
- 3問:醫院、診所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印花稅應由何人負擔?展開
答:由開立之院、所負責貼用千分之四稅率之印花稅票。
- 4問:不動產買賣契據,應貼多少印花稅票?展開
答:以向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之契約金額按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 5問:經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應如何計算?展開
答:公私營事業組織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2項規定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如彙總繳納稅額不足1元及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均免予繳納。其計算應納稅額尾數不足1元之部分,應依逐件憑證計算之稅額為標準,而非依彙總之稅額計算。
- 6問:開立哪些憑證要課徵印花稅?展開
- 7問: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展開
答:依財政部104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4573930號令釋:「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是以,如符合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即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及承攬契據等皆應依法課徵印花稅,惟屬政府行政機關所書立之憑證、學校處理公款所使用之憑證,或正本已貼用印花稅票之副本或抄本等,符合印花稅法第6條規定或相關解釋函令情形者始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 8問: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應否貼花?展開
答: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其所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之憑證課稅範圍。
- 9問:立遺囑人將其所有之不動產分別移轉予二位繼承人,每筆土地或建物均由一位繼承人單獨繼承,且以遺囑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應貼用印花稅票?展開
答:依法務部93年11月15日法律決字第0930040074 號函釋:「...被繼承人死亡時遺囑生效,依其所定遺產分割方法即生遺產分割之效力,由繼承人取得單獨之不動產所有權,無民法第1151條有關遺產未分割前為公同共有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之適用...」據此,該具繼承性質之遺囑,尚非屬印花稅法第5 條第5 款規定課徵範圍之憑證。
- 10問:公私立學校發包工程所簽合約,其由學校持有者應否貼花?展開
答: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所稱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係指公私立學校凡收支各該學校之公有款項所書立或使用之憑證。故公私立學校發包各項工程所簽訂之承攬契約,學校所執之一份,依上開規定,應免納印花稅。
- 11問:地政士公會向會員收取之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花?展開
答:依財政部77年9月24日台財稅第770266092號函之規定,「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團體,其向會員收取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准予比照印花稅法第6條第14款之規定免貼印花稅票。」故若地政士公會為「財團或社團法人組織」且「具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性質」者,則該公會向會員收取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所開立之收據,即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 12問: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所持之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調解筆錄、調解書應否貼花?展開
答: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 13問: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否貼花?展開
答:會計師事務所受託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係依規定辦理審核委託人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製等事宜,所立之委任書尚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亦同;惟委任書內容如尚包含有為委託人完成其他工作者,則兼具承攬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例如「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均明定會計師事務所需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及其完成工作給付報酬之約定,已非單純委任性質,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 14問:以更新維修保養公車站牌而取得站牌廣告經營權之合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展開
答:廣告事業有限公司與B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所簽訂之「○○市聯營公車站牌合約書」,約定A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以更新、維修、保養全部聯營公車行駛各路線站牌,及按月支付○○市公民營公車聯營管理中心××萬元,取得公車站牌之廣告經營權,具有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性質,應屬承攬契據。應先查明該公司更新、維修、保養全部聯營公車站牌之當時當地市場價格,憑以計貼印花稅票。
- 15問:以不動產為信託標的成立信託關係之信託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展開
答: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即公契),應繳納印花稅。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信託契約書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免納印花稅。至於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移轉與委託人以外之第三人者,已兼具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於書立該契約時貼用千分之一印花稅票。
- 16問:收款時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印花稅票,如果是收到現金、支票或匯款有何不同?展開
答:(一)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二)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 17問:公司發行股票委託代辦股務、簽證及承銷之契約,要否繳納印花稅?展開
答:受託辦理股票發行之股務、簽證及承銷等事宜所簽訂之契約,除「簽證契約」非屬承攬契據性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外,「股務代理契約」及「證券承銷契約」均屬承攬契據性質,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 18問:買賣、承攬契據如何貼花?是否必須由交易雙方訂立正式合約書才算印花稅課稅憑證?如果只是估價單或報價單,要不要貼花?展開
答:(一)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印花稅票新臺幣 12 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因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分別就所持有之合約書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二)依民法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是以當事人一方之要約經他方承諾,並書立契約者,契約內容即具拘束簽約雙方當事人之法定效力,應按合約書之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三)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例如使用報價單、估價單或交貨單代替契約書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貼用印花稅票。 - 19問:合於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用印花稅票?展開
答: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所以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等,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 20問:已立案之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展開
答: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其收取費用所開立之收據可免貼印花稅票外,其他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之安親班,其開立收據仍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此外,因開立收據甚多,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除可免購花、貼花及銷花之麻煩外,更可避免因銷花不完全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