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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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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201問:退稅支票遺失,應如何處理?展開

    答:退稅支票遺失,應先至付款銀行--臺灣銀行板橋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且經查原退稅公庫支票確未經兌領後,得填寫申請書申請補發;其為遺失禁止背書轉讓之退稅公庫支票者,得免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遺失之退稅支票如屬禁止背書轉讓者,應向臺灣銀行板橋分行辦理掛失止付,免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俟取得「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即可向本處申請補發退稅支票或逕匯入帳戶。遺失之退稅支票如屬未禁止背書轉讓者,應檢附刊登遺失啟事1天之全張報,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俟取得除權判決書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後,即可向本處申請補發退稅支票或逕匯入帳戶。

  • 202問:退稅支票遺失如何向本處申請補發?展開

    答:1.退稅人若遺失未逾兌領有效期限者 (即自開票日起未滿1年者)或遺失逾兌領有效期限者而稅款尚未解庫者,須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台灣銀行公庫部核發)
    (3)身分證明文件:
    A.個人:身分證影本
    B.營利事業: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C.財團法人:法人團體證明影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2.退稅人若遺失已逾兌領有效期限且稅款已解庫者,退稅人應向本處重新提出申請退稅。

  • 203問:如何申請災害稅捐減免?需備資料?展開

    答:納稅人可向所在地的地方稅稅捐機關提出申請:1.土地受損時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9月22日以前申請減免地價稅,2.房屋毀損時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3月22日以前申請減免房屋稅,3.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可在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更多詳細辦法,請點選連結<災害減免專區>。

  • 204問:什麼是話務中心?線上客服提供何種服務?展開

    答:本處話務中心成立於101年5月1日,目的即為使納稅人輕鬆解決稅務問題,電話不再層層轉接,特地整合原有之總機89528200、0800580739、0800000321、1999市民熱線及檢舉申訴專線89528046等服務電話,由具稅務專業同仁專職擔任客服人員,提供試算查詢 、稅務健檢、 稅務諮詢、補發稅單、 地址變更、 申訴檢舉、線上預約、進度查詢服務,讓民眾來電不轉接、一通電話全程服務。為提供民眾即時線上服務,話務中心另提供1對1 Skype線上諮詢服務,因考量個資安全,不提供申辦服務。

  • 205問:什麼是視訊發速特?展開

    答:本處於103年8月15日起與新北市22區公所合作提供視訊發速特服務(因板橋、三峽、新莊、淡水、汐止、新店、林口區公所與稅捐處合署辦公或地點臨近,請逕洽稅捐處辦理),105年10月7日擴大與國稅局板橋分局及淡水稽徵所合作,為擴大服務範圍於110年9月13日 新增與新北市樹林區地政事務所合作,民眾僅需攜帶身分證即可就近向區公所、國稅局或地政事務所申辦部分稅務案件。本服務項目有10項:
    1.地方稅稅務諮詢
    2.地方稅欠稅查詢
    3.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查詢
    4.提供地方稅各項申請書表
    5.地方稅補發稅單(另寄或遠端列印)
    6.地方稅繳納證明(另寄或遠端列印)
    7.房屋稅稅籍證明書
    8.房屋稅課稅明細表
    9.地價稅課稅明細表
    10.地方稅繳款書投遞地址變更

  • 206問:什麼是飛躍稅務通?展開

    答:為便利離島民眾,新北市與金門縣、澎湖縣、連江縣合作實施「飛躍稅務通」便民服務措施,凡是於離島置產而旅居新北市或於新北市置產而旅居離島的民眾,均可利用「飛躍稅務通」跨海便民服務措施,異地申辦稅務事項。目前規劃之合作項目包含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地方稅稅目,服務項目共計24項。

  • 207問:什麼是新北雲端櫃檯跨機關通報?展開

    答:新北雲端櫃檯跨機關通報服務即民眾僅需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戶籍登記後,可同時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跨機關通報服務,藉由系統上傳各配合機關,即可一次完成相關資料同步更新,落實「不讓民眾多跑一回」之目標。更多詳細資訊,點選連結<新北市政府雲端櫃檯跨機關通報>

  • 208問:什麼是免書證免謄本服務?展開

    答:為落實電子化政府「免書證、免謄本」施政理念,本處主動查詢戶籍、地籍等資料,民眾申辦案件免再檢附,充分發揮資訊資源共享的效益及稅務自動化作業目標,並加強宣導,使民眾知悉政府便民服務政策美意。本處自102年7月起,除配合推動免附戶籍、地籍資料外,加碼免附使用執照、工商登記、社福證明等,全面推動免書證謄本便民措施,原需檢附之申辦項目皆於網站案件說明處標示「可由系統代為查調」,公告民眾周知。(身心障礙證明得以車主、身障者及受託人之身分證件、印章及填具授權書方式,透過系統查調資料代替,惟外轄移入本轄、本轄移出及外單位收件者,不適用之。)

  • 209問:如發現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應如何救濟?展開

    答: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繳款書所載之規定繳納期間內,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

  • 210問: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如何救濟?展開

    答: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之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等之稅額處分如有不服,可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並檢附繳款書、收據或核定稅額通知書影本,向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申請復查(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 

  • 211問:納稅義務人提出復查申請有法定時間限制嗎?展開

    答:有。
    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如依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如依第19條第4項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212問: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款(不包含罰鍰)而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所決定之稅額需要加計利息嗎?展開

    答:要。
    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 213問: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如何繳納?展開

    答:1.至稅捐處總分處開單繳納。
    2.至行政執行機關開單繳納。
    3.利用郵寄方式,將匯票或支票連同行政執行機關通知影本或載明執行案號逕寄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地址:板橋區中山路1段143號)
    4.持有列印便利商店專用繳款單之行政執行處通知(應納金額合計未滿3萬元之案件),得於到期日前持該通知書至便利商店繳納(統一、全家、萊爾富、OK),無需負擔手續費。

  • 214問:我人長期在國外,今天收到執行署通知函,如何繳納?展開

    答:1.可委託在國內之親友至稅捐處總分處或行政執行機關開單繳納。
    2.以電話親洽稅捐處總分處,申請繳款帳號,以匯款方式繳納。

  • 215問:若因(地方)稅務未繳,帳戶被凍結,繳清後需找哪些單位協助解除?展開

    答:1.最直接、快速解除帳戶被凍結方式:請持已繳納稅單直接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申請解除,他縣市請向所轄執行分署辦理。
    2.另可透過本處或本處所屬各分處欠稅管理單位,將已納稅單轉交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解除凍結。
    3.或俟代收稅款銀行、公庫將稅款解繳入本府市庫後,本處亦會主動通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銷案,解除凍結。

  • 216問:為何今年沒有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繳納證明?展開

    答:為響應節能減碳政策,自108年起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如以後年度有需要定期以電子郵件寄送繳納證明,請向稅捐處申請,相關申請說明請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網站瀏覽。

  • 217問:持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如果有非新北市的不動產是否可至本處查欠稅?展開

    答:可以

    辦理繼承案件不動產之地價稅、房屋稅查欠時,可至任一縣市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1.服務對象: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查欠地價稅、房屋稅之繼承人或代理人。
    2.服務時間: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

  • 218問:本市配合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新增2項稅捐減免優惠措施為何?展開

    答:包括更新前合法建物所有人取得更新後房屋未移轉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由2年延長至12年,及以協議合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於產權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也可以減徵40%,並自108年2月1日起適用。

  • 219問:住宅法實施後房東可有條件減稅?展開
    條件 法源依據 本市配合訂定相關自治條例
    及相關減免規定
    個人房東委託包租代管
    (出租社會住宅)
    住宅法

    依「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房屋稅稅率減徵為1.2%(已於110年6月2日公布施行),地價稅減徵80%(比照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

    個人房東自行經營
    (符合住宅法的公益出租人)
    住宅法、房屋稅條例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按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稅率1.2%課徵。
    二、依「新北市興辦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規定,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
  • 220問:使用牌照稅及燃料費是否能辦理分期或延期繳納?展開

    答: 

    一、使用牌照稅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之適用要件及申請方式,請至「本處官網首頁/專區服務/延分期繳納專區」查詢。

    二、使用牌照稅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者,相關分期問題請洽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電話:02-89956888)。

    三、至於燃料費辦理分期繳納相關事宜,因非屬稅捐稽徵機關業務,請洽臺北區監理所(電話:02-26884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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